(2016)浙06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孙某甲在收到本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虽已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超过指定的期限,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