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李军利、高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李军利,高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437号原告李红艳。被告李军利。被告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诉被告李军利、高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红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红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红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