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与汪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汪元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758号原告: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雷娇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中,男,生于1956年7月16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汪元平,男,生于1972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汉县鑫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