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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冯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03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体育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尚清,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冯尚清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被执行人全额缴纳了罚款,已履行了申请执行事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肖 荣审判员 谈临临审判员 赵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