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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伍某甲,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伍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甲,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伍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某小吃餐馆内盗取四条芙蓉王(硬)香烟、5包散包的娇子(硬黄天子)香烟及部分散包的娇子(软黄天子)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470元。2.2015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茶园巷孟某某租住房内盗取一个手提包,并从手提包内盗得现金500余元。3.2015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花灯广场东侧某门店楼上三楼陈某某租住房内盗取一部OPPOR7007手机、一部DOOVL5手机、一部vivoX5L手机、一个手提包、一个手机充电宝及两件女士外套。李某、伍某甲从手提包和衣服内得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OPPOR7007、DOOVL5、vivoX5L智能手机价值共计4578元。4.2015年12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新建街龙某某租住房内盗取了一个黑色手提包。李某、伍某甲从手提包盗得210余元。5.2015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拥军街杨某某租住的二楼房间内实施盗窃,后未盗得任何物品。6.2015年12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茶园巷冉某某租住房内盗取一个手提包,并从手提包内翻到现金400余元。被告人伍某甲、李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2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某某、黄某、吴某某、曾某、冉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的陈述;证人伍某乙、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伍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伍某甲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已扣除被羁押的31日)。]二、被告人伍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已扣除被羁押的32日)。]三、对被告人李某、伍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陶军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