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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华娟与陈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娟,陈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11号原告吕华娟,女,汉族,被告陈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娟诉被告陈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吕华娟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朝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