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华娟与陈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娟,陈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11号原告吕华娟,女,汉族,被告陈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娟诉被告陈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吕华娟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朝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