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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陈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陈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3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惠,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淑丽,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