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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吉南与徐锡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南,徐锡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吉南被执行人徐锡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锡麟名下的牌照为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