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哈力米热·努尔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力米热·努尔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4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维吾尔语翻译热则古丽·阿卜杜热伊木,广州市第六中学工作人员。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0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五月花广场对面地铁口,趁被害人胡某1不备,盗窃得被害人放在左边衣服袋的VIVO牌手机1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31元),得手后随被群众人赃并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力米热·努尔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