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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超容与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容,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280号原告杨超容,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梁江,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容与被告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容以已和被告梁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超容负担。审判员  叶星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