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仲桂香、高永连申请执行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桂香,高永连,亢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仲桂香。申请执行人高永连。被执行人亢有。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亢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亢有在中国工商银行河东里支行2账户存款49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