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宇东与李振娃、杭州灿店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宇东,李振娃,杭州灿店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金宇东。被告:李振娃。被告:杭州灿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1幢1单元212-2室。法定代表人:宋祖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77号锦绣大厦9楼。代表人:邓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宇东诉被告李振娃、杭州灿店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宇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