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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与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经营者杨通行,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号富绿新村综合楼102门面。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杨通行烟酒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人民陪审员  彭金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