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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与戴大庆、范正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戴大庆,范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鑫信用社。代表人:韩艳华,主任。被执行人:戴大庆,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正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戴大庆、范正丽所有的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某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