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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朱海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路。法定代表人尹宪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涛,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涛,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国保,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涛,被上诉人朱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秀霞审 判 员  马克军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