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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文秀与贾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秀,贾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秀。被执行人贾琪。申请执行人王文秀与被执行人贾琪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