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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玉与鲍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鲍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162号原告苏玉,男,生于1983年3月14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鲍君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四季鲜市场。原告苏玉与被告鲍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君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苏玉提出撤回对被告鲍君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撤回对被告鲍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玉负担。审判长 宝 亮审判员 吴晓利审判员 杨璐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慧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