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139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与被告李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珍审 判 员 王玉荣人民陪审员 林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