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德杰、杨萍与朱合宾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杰,杨萍,朱合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9-1号申请人李德杰申请人杨萍被申请人朱合宾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朱合宾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合宾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