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侯素兰与辛连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素兰,辛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侯素兰,女,蒙古族。被执行人:辛连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侯素兰申请执行辛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侯素兰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