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正义,该××员工。被执行人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姜聲均,该××董事长。江苏大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损失赔偿金1766520元(计算方法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402天*600元/天/辆*3辆*7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1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及车辆,流拍后,已流拍价5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扣除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7971.02元,并将上述款项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苏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