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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黎斌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41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第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于2016年3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环城高速公路西行40公里+0米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被民警抓获。后经检验,被告人黎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367.3mg/100mL。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娜黄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