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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乌伊公路以北银燕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培红,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5小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东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上诉人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立军代理审判员  马金玲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