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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水根、林森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水根,林森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873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惠燕,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庄信用社职员。被告曾水根。被告林森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水根、林森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水根、林森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