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水根、林森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水根,林森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873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惠燕,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庄信用社职员。被告曾水根。被告林森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水根、林森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水根、林森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