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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新天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耿,王劲,汪凤琪,陈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34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特3号。负责人:周利,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2020号市场交易五厅55号。法定代表人:汪凤琪。被申请人: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耿。被申请人: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大楼。法定代表人:宗宇。被申请人:武汉人和新天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5层15室。法定代表人:王菁。被申请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B座21层)。法定代表人:陈勤。被申请人: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旎。被申请人: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座1807室。法定代表人:杨帆。被申请人:王耿。被申请人:王劲。被申请人:汪凤琪。被申请人:陈勤。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新天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耿、王劲、汪凤琪、陈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新天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耿、王劲、汪凤琪、陈勤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人和新天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耿、王劲、汪凤琪、陈勤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