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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3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卫某甲,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卫某甲下落不明,2016年2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3日生育儿子卫某乙。2015年7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后,被告失踪至今无任何消息,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卫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卫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3日生育儿子卫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夫妻关系不和,2015年7月被告离家分居生活,2015年8月,被告卫某甲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卫某甲撤回了起诉,之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没有任何沟通和交流,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几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被告卫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虽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没有任何沟通和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应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卫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儿子卫某乙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琪审 判 员  蒋木金人民陪审员  沈亚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