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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诸海琴、朱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诸海琴,朱明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6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明,法务经理。被告:诸海琴,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被告:朱明海,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诉被告诸海琴、朱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以保证人身份信息不全,无法查找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