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康某、吕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康某,吕某,宫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815号原告陆某,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寇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吕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宫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某诉被告康某、吕某、宫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