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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津与被告谢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谢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035号原告:李津,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谢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津与被告谢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津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