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祝红、张樱桃与被告代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53号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永兴县城关镇***。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代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正 荣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人民陪审员 龙 红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