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德力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力,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抢���事实2013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德力伙同贾某1、赵某、李某伟、王某才、文某、刘某、聂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两辆面包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顺番路衡星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封口胶将该公司保安冯某绑住并殴打冯某,致冯某受伤,然后抢走该公司的一批电缆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抢电缆价值人民币129692元;被害人冯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作用所致使,损伤造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9、10肋骨前段骨折,冯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盗窃事实2013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德力伙同刘秋收、贾某1、赵某、李某伟、王某才、任某、文某、刘某、崔某、聂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面包车和粤A×××××货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客运站工勤���目部,盗走十捆重2830公斤的电缆。赵某、李某伟、王某才、任某、文某、刘某、崔某、聂某在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十捆涉案电缆。经鉴定,起获的电缆共价值人民币1132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何德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贾某1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德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德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德力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对于第1宗作案,他只是驾驶车辆帮拉货,不知道其他同案人实施抢劫作案;2.对于第2宗作案,他没有到现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德力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何德力因于2013年5月23日实施盗窃行为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2013年12月21日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9日公���机关对何德力网上追逃,后得知何德力因犯盗窃罪在河南商丘市监狱服刑,经广东省公安厅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商讨,于2015年10月10日将何德力提解回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审查。2.被害单位代表冯健强的陈述:2013年5月1日凌晨3时许,十几人将佛山市顺德区衡星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安员绑起来后殴打,并用衣服将保安员的头部遮盖,然后将公司仓库门口的电缆搬走。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2013年5月1日凌晨3时许,约十名男子驾乘两辆面包车去到我工作的佛山市顺德区衡星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铁管和拳脚殴打我,用封口胶绑住我的手脚、封住我的嘴巴,用衣服套住我的头部,之后搬走该公司仓库门口的电缆。4.被害单位代表韩晓君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6日早上7时许,我接到通知称在番禺石壁街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客运站工勤项目部仓库被抢走电线。我查看后发现有电线被拖动和被盗剪的痕迹,现场遗留了一把剪刀。据保安谢某称当晚被一帮人搬走一批电线。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6日凌晨2时许,几名男子驾车搬走公司仓库的铜线。6.同案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1日凌晨2时许,“吴某”开车搭载我和“金某”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顺番路衡星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附近与“满塘”汇合后一起上“何某”的车商量作案,“何某”的车里除了“满塘”还有“小个”(即老乡A)、“小义会”、“战伟”(即“大哥”)、“战林”、“小胖子”、“小涛”等六人,“满塘”和“吴某”决定用封口胶将门口保安绑住后入内搬走电缆。之后,“小义会”、“小胖子”、“小个”、“金某”、“战林”拿黄色封口胶��车去绑保安,其他人在车上等候。待公司铁门打开后,“何某”开车搭载我和“小涛”、“满塘”、“战伟”进公司,“吴某”独自开车进公司。停车后,“小胖子”和“战林”看管保安,“吴某”、“何某”在车上等,其他人合力将电缆搬到车上。3时许,我们得手后逃离现场。事后,“满塘”分给我2800元。2013年5月6日2时许,我和“老板”、“小胖子”、“战林”、“战伟”、“老郭”、“吴某”、“满塘”、“小义会”、“金某”一起上“何某”开的面包车到粤溪村的加油站和一辆货车汇合,货车上有司机和一名陌生老乡,然后两辆车共14人去到广州市石州中路中国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南站项目部,“何某”开面包车在前面带路。由由“老郭”、“战林”、“小义会”、“金某”、“老乡A”、“小胖子”翻围栏进去。待工地的门打开后,“何某”的���包车在外等候,司机将货车驾驶进去。除了司机、“何某”、“老郭”及望风的“老板”外,其余十人将电缆搬上货车。得手后,“老板”、“满塘”、“小涛”、“战林”和“老郭”搭载“何某”的面包车离开,其他人搭乘司机的货车离开。途中,司机驾驶的货车被警察追赶,“战伟”、“小胖子”、“小个”、“金某”、“小义会”等人先后跳车。后司机停车,我和司机、一名陌生老乡下车逃跑,我在逃跑途中被警察抓获。同案人赵某辨认出被告人何德力就是“何某”、同案人刘秋收就是“老板”、王某才就是“金某”、任某就是司机、崔某就是陌生老乡、刘某就是“老乡A”(“小个”)、文某就是“小胖子”、李某伟就是“大哥”(“战伟”)、聂某就是“小义会”,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指认。7.同案人���某才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1日凌晨,我和李某伟、刘某、“小胖”、“胖子”、“老大”(“何某”)、“傻B”、“阿某1”等十多人驾乘两辆车去到顺德大良五沙工业区衡星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搬走了一捆电缆。2013年5月6日凌晨,我和李某伟、“小胖”、刘某、“胖子”、“何某”、“傻B”、“阿某1”等十多人驾乘两辆车去到一工地盗走几捆电缆。后我和李某伟、“胖子”、刘某、“小胖”坐货车逃跑时被民警抓获。两次作案都是“老大”组织的,每次都是他叫人找上我及其他人的。同案人王某才辨认出被告人何德力就是“老大”,同案人文某就是“小胖”、聂某就是“傻B”、赵某就是“胖子”、贾某1就是“阿某1”,辨认出同案人刘某、李某伟、刘秋收、崔某、任某、贾某2,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认。8.同案人李某伟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1日凌晨,我和“老何”、“小胖”、“大胖”、王某才、“傻B”、刘某等人驾乘两辆面包车去到大良五沙一工厂搬走电缆。我们驾驶了两辆面包车去现场;回去时,“老何”驾驶一辆,贾某1驾驶另一辆。2013年5月6日凌晨,我和“老何”、“小胖”、“大胖”、王某才、“傻B”、刘某等人驾乘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货车去到广州南站附近盗窃电缆。得手后,我们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的车辆追赶并抓获。作案同伙还有“老板”、贾某1、“小涛”、“小唐”等,作案工具有大剪刀和手套。第一次是“老何”提议作案的,第二次是“老板”和“老何”提议作案的。同案人李某伟辨认出被告人何德力就是“老何”、同案人刘秋收就是“老板”、崔某就是“老乡A”、聂某就是“傻B”、文某就是“小胖��、赵某就是“大胖”,辨认出同案人贾某1、刘某、王某才,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指认。9.同案人任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6日凌晨,我和“双某哥”、“双某哥”的朋友、“靓仔”和崔某等人驾乘一辆货车和一辆面包车去到广州市石州中路中国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南站项目部盗窃了电缆。去时,“双某哥”的朋友负责给我带路。得手后,我驾车逃离时有车追上来,后来我停车,车上的人各自逃跑,我被警察抓获。作案时我驾驶的蓝色货车已被公安扣押。同案人任某辨认出同案人贾某2就是“双某哥”、贾某1就是“双某哥”的朋友、刘秋收就是“靓仔”,辨认出同案人崔某,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指认。10.同案人文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1日凌晨,我和贾某1、“老何”等人去到顺德一工业区的一间电器厂,我和“战林”、“傻B”、“付申”在“老何”和贾某1的安排下进去保安室将保安控制住,用封口胶将保安的手脚绑住,用布塞住保安的嘴巴。后我和“战林”看住保安,“老何”、聂某、刘某、“大胖”、李某伟、“阿某2”、“小涛”、贾某1开车进去剪电缆并搬上车。得手后,一伙人驾乘两辆车逃离现场。我坐贾某1开的车。2013年5月6日凌晨,我和李战伟等一群老乡驾乘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货车去到一间厂房盗窃电缆。后来我被警察抓获。同案人文某辨认出被告人何德力就是“老何”、同案人聂某就是“傻B”、王某才就是“阿某2”、刘某就是“付申”、赵某就是“大胖”,辨认出同案人刘秋收、贾某1及李某伟,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指认。11.同案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6日凌晨,我和王某才等人搭乘光头男子驾驶的一辆农用车去到一工厂区的一个院子里盗窃电缆。逃跑时有警车追赶,我跳车后被警察抓获。同案人刘某辨认出同案人王某才,辨认出同案人任某是光头司机,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指认。12.同案人崔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5月6日凌晨1时许,我和任某等人驾乘一辆货车和一辆面包车去到广州番禺火车站南站周边一仓库旁,我和任某、“义会”、“男子A”等人盗窃了仓库的七八捆电缆。得手后逃离时,我和“男子A”、任某等人被警察抓获。同案人崔某辨认出同案人聂某就是“义会”、李某伟就是“男子A”,辨认出同案人任某、刘某、王某才、文某、赵某,并对案发现场、作案时使用的货车、盗得的电缆作了指认。13.同案人贾某1的供述:2013年5月1日凌晨,“老何”、“小唐”在广州同德围附近找到我。我与“老何”等人驾乘两辆车去到顺德大良一个工地外围。我车上搭载的“小唐”及其余六七名男子下车,“小唐”等人进去工地搬了一些电缆上车,然后我就跟着“老何”的车回到广州珠江桥下,“小唐”等人将车上载的电缆搬下车。14.同案人刘秋收的供述:我认识王某才等人。2013年5月5日23时30分许,我在广州市白云区搭乘“阿何”驾驶的一辆面包车。车上有其他七八名男子。后“阿何”驾车至番禺区的一个工地附近。15.被告人何德力的供述:2013年5月1日凌晨,一个叫“武举”的老乡打电话给我说帮助拉货,后来他开着一辆面包车过来拉上我,我上车后睡着,到了一个厂门口,我将车开进厂内,有人陆陆续续将电缆装上车,后我将车开到广州。过��三四天后,“阿涛”打电话给我说去买货,让我开面包车送人过去,我就开面包车搭着两、三人去到一个工地附近,等人下车后我在附近等候,后来“阿涛”打电话说出事了,我马上弃车打的跑回广州,然后返回老家。后来在老家因盗窃被抓,现尚在服刑期间。1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广州市番禺区航空港广州新客运站工勤项目部宿舍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钳剪、钳剪痕迹等物证、痕迹;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番公路五沙段19号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到烟蒂、指纹、小刀、透明胶、口香糖等。1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衡星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电缆共价值129692元;被害单位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客运站工勤项目部的涉案废旧电缆共价值113200元。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冯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作用所致使,损伤造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9、10肋骨前段骨折,冯某的损伤已达轻伤。1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德力于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至2016年6月26日。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德力的身份情况。对于被告人何德力所提对于第1宗作案,他只是驾驶车辆帮拉货,不知道其他同案人实施抢劫作案,对于第2宗作案,他没有到现场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人王某才、李某伟均供述两次作案都有被告人何德力组织提议的;同时同案人赵某供述第一宗作案时,多人一起在何德力驾驶的车上商量先控制住保安后入内搬走电缆,第二宗作案时是由何德力开车在前面带路前往盗窃现场;同案人文某亦供述第一宗作案时是在何德力等的安排下将保安控制住,上述同案人供述的作案经过、参与人员等细节亦能相互印证,亦与其他参与作案的同案人供述大致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德力参与了两宗作案。故对被告人何德力所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并应数罪并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德力犯盗窃罪、抢劫罪,罪名均成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何德力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已经缴纳的罚金应在执行时予以扣减。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德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相应予以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庆煌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