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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姜永才与宋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才,宋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48号原告:姜永才。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才与被告宋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姜永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