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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唐红建、陆建龙与朱建兵、张足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建,陆建龙,朱建兵,张足红,袁国海,朱如建,王建军,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2881号申请执行人唐红建。申请执行人陆建龙。被执行人朱建兵。被执行人张足红。被执行人袁国海。被执行人朱如建。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张建。关于唐红建、陆建龙与朱建兵、张足红、袁国海、朱如建、王建军、张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泰黄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建兵、张足红、袁国海、朱如建、王建军、张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国海银行存款23265.71元;经向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苏M×××××汽车一辆、袁国海名下苏M×××××汽车一辆;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名下的位于济川街道浙江商贸城B7-114.214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建兵、张足红、朱如建、王建军、张建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袁国海已经完全履行了给款义务,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苏M×××××汽车一辆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张建名下的位于济川街道浙江商贸城B7-114.214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暂不予处置,未发现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