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虞关龙,虞俊,陈月华,徐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虞关龙。被执行人虞俊。被执行人陈月华。被执行人徐新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虞关龙、虞俊、陈月华、徐新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11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相应费用;被告绍兴县俊龙机械有限公司、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虞关龙、虞俊、陈月华、徐新建对被告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执得被执行人徐新建名下财产30000元,已交申请执行人;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恢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