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与马洪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马洪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762号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地址: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法定代表人马国升,任村主任职务。被告马洪宾。本案在审理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洪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山县盐山镇马牛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