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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张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民初228号原告王德才,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姜文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八面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王德才与被告张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才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俊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雪岩,被告张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才诉称:李永民于2012年9月5日需要用钱,向姜长林和原告王德才、被告张杰借款18万元,原告向李永民提供资金8万元,姜长林和被告张杰各提供资金5万元,由李永民直接出具欠原告25万元的还款协议,多出的7万元视为利息。当时是姜长林和被告张杰替李永民介绍借款事宜的,故共同协商由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张杰同时对李永民向原告借款8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后,李永民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姜长林和被告张杰只答应帮助索要欠款,可时至今日也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张杰承担担保责任并立即偿还李永民的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杰辩称:被告是名义上的担保人,为了向债务人李永民要钱便利,在还款协议书中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字,在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找到实际借款人李冬玲重新为原、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担保责任解除。2015年9月11日,被告与借款人李冬玲将拖欠的原、被告借款40万元重新分配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被告经法院起诉李冬玲,该案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所以本案的被告不应为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事实的借款人是李冬玲,李永民是替李冬玲为名义上的借款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杰应否偿还李永民在原告王德才的借款8万元。原、被告对上述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审理中,原告王德才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2013年7月9日,借款人李永民及担保人李冬玲、姜长林和被告张杰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出资8万元与姜长林和被告张杰共同借给李永民18万元,并形成25万元的借款,其中7万元为利息,于2013年7月19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张杰对该还款协议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杰的质证意见: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被告在该协议中签字,在2014年5月10日,双方共同找到事实上的借款人李冬玲为双方重新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担保责任解除,故该证据法庭不予采信,没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此证据系原件,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姜长林和被告张杰以原告王德才名义出借给李永民18万元并出具还款协议,姜长林与被告张杰对此予以认可并提供了担保,可以认定为姜长林、被告张杰与原告王德才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由原告王德才以合理资金来源向李永民提供了借款的事实,故被告张杰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张杰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2014年5月10日,李冬玲向原告王德才、被告张杰出具的40万元借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借款人李冬玲为原、被告通过结算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在之前为原告担保的还款协议,责任已解除,被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不知道实际用款人为李冬玲,也是其让原告随同其在李冬玲来穆棱市光明村时共同向李冬玲索要欠款并出具借据。原告王德才的质证意见: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借款人主体不同;2.没有任何字样否定还款协议从书面上解除了被告张杰的担保责任,因此不能对抗还款协议,双方的主体均不同,无法混同于同一债权人。庭审中,原告称其将钱借给了李永民,借款时原告不知道实际用款人是谁,因被告称该钱是实际用款人为李冬玲,原告才在李冬玲来穆棱市光明村时随被告向其索要欠款,也是因原告当时在场,所以才在该借据上签字。本院认为:此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该借据系李冬玲基于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出具的借据,李冬玲作为原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向原、被告出具借据应当视为其对还款协议的担保行为的认可,李冬玲至今也未偿还李永民在原告处的借款,姜长林及被告张杰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且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原还款协议作出解除担保的约定,故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2015)穆商初字第147号庭审笔录第9-11页证人姜长林的证言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存于(2015)穆商初字第147号卷宗],证明:被告不是事实上的担保人,只是为了向李永民和李冬玲要钱便利在还款协议中签字,原、被告与实际借款人李冬玲重新书写40万元借据证人知道。原告王德才的质证意见: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该证人明确说了借款人为李永民;2.被告所说的40万元借款只是电话听说,而未亲眼所见,因此仅凭该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还款的解除,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3.该证人与张杰系同为担保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还款协议的解除对其有利,因此其证明效力降低。本院认为:此证据原件存于(2015)穆商初字第147号卷宗,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原告对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姜长林与被告张杰以原告王德才名义出借给李永民18万元并出具还款协议,应视为姜长林、被告张杰与原告王德才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仅要求被告张杰偿还李永民在原告王德才借款本金8万元,已扣除双方当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被告张杰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且李冬玲作为担保人虽向原、被告出具了借据,认可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但至今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3.2015年3月25日,在穆棱市八面通法律服务所现场对话录音光盘1份,证明:原、被告是同等债权的主体资格,只是为了向名义上的借款人李永民、和借款人李冬玲要钱的便利,在协议书中签字,李永民为原、被告出具的20万借条,与后期李冬玲为原、被告出具的40万元借条是同一笔账,只是增加了利息和本金形成了最终金额40万元。原告承认以上谈话内容,重新出具了40万元,被告担保责任已解除。原告王德才的质证意见:录音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来源不合法,应当由调解机关八面通法律服务所进行确认,谈话的内容无法对抗书证内容,双方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原担保与反担保。因此,即使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免除被告的担保责任,况且债务人主体不一致不能证明两项债务的合二为一。本院认为:此证据系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录音,该录音是对姜长林与被告张杰以原告王德才名义出借给李永民18万元事实的认可以及李冬玲出具借据事实的认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解除担保责任的约定,且李冬玲作为担保人虽出具借据,但未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4.2015年9月11日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穆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2014年5月10日的债权借据40万元,在2015年7月14日前被告与事实借款人李冬玲重新将40万元的一半债权20万元给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条。2015年7月1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2015年9月11日,开庭审理,经原告与借款人协商,被告放弃1万元,借款人李冬玲同意偿还19万元,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之下达成调解协议,还款到期后李冬玲并没有偿还借款,被告依法向本院执行局对自己部分的债权申请了执行,所以原、被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王德才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1.该案主体与本案无关;2.调解书中没有任何内容体现王德才与张杰分割债权协议,这一行为是张杰个人行为;3.没有内容体现否定了原借款人为李永民的还款协议。本院认为:此证据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原告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该民事调解书内容李冬玲与被告张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证据证明该债权债务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原告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9月5日,姜长林和被告张杰以及原告王德才以原告王德才名义出借给李永民借款18万元未出具借据,其中姜长林提供5万元,被告张杰提供5万元,原告王德才提供8万元。2013年7月9日,李永民向原告王德才出具本息合计25万元的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李永民在2012年9月5日在王德才处借款25万元人民币,到期后没有偿还,现经双方协商在2013年7月底偿还12.5万元人民币,余款在2013年8月底偿还12.5万元人民,如到期未能给付,由李冬玲、张杰、姜长林承担保证偿还责任,担保到还清为止。”李永民以借款人身份签字摁指纹,李冬玲、姜长林和被告张杰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并摁指纹。此后,李永民未偿还借款本息,李冬玲、姜长林及被告张杰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5月10日,由上述借款实际借款人李冬玲就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王德才和被告张杰出具40万元借据一份,约定“今有李冬玲借光明村王德才、张杰人民币40万元正(整)。”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李冬玲未偿还原告王德才和被告张杰约定的40万元借款本息。另查明,原告王德才于2015年2月6日,曾起诉被告张杰,要求其对25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王德才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长林和被告张杰与原告王德才协商将原告的8万元,姜长林的5万元和被告张杰的5万元,共同以原告王德才的名义出借给李永民,并由姜长林、李冬玲以及被告张杰在李永民为借款人并出具的还款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将自己的借款8万元及姜长林和被告张杰的借款各5万元给付李永民,李永民就应在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姜长林、李冬玲和被告张杰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履行保证义务,李永民没有及时偿还,姜长林、李冬玲以及被告张杰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其行为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双方约定被告张杰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本息还清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适用二年的规定,原告已于2015年2月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王德才要求被告张杰偿还李永民在原告王德才的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是名义上的担保人,实际亦为债权人的抗辩主张,因姜长林和被告张杰自愿以原告王德才的名义向李永民提供借款,应当是姜长林和被告张杰既是以原告王德才名义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同时其二人自愿为李永民向原告王德才的8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扣除相应的借款本金,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李冬玲是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并由李冬玲向原、被告出具了借款本息合计40万元的借据,被告的担保责任已撤销(消灭)的抗辩主张,李冬玲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基于李永民的借款事实向原、被告出具借据属于债务加入,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就免除了借款人李永民和保证人姜长林及被告张杰的保证责任,李冬玲也未偿还李永民向原告王德才的借款本息,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因李冬玲自愿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还款义务而消灭,故被告张杰对此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张杰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李永民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永民向原告王德才的借款本金8万元;二、被告张杰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李永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