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465号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下曲家村南。法定代表人:高见泽雅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晓山,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街道华北路39-1号。法定代表人:张万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1元,由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小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