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泌阳县文武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泌阳县文武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被告泌阳县文武学校,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忠与被告李庆忠、泌阳县文武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