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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远富与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富,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927号原告:王远富,男,1973年3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林通,男,1971年1月5日生。被告: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费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富诉被告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十三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在18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富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十三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在18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