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邓禹、拉茸七林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禹,拉茸七林,拉茸尼玛,拉茸益西,竹玛拉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行终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禹。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拉茸七林。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拉茸尼玛。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拉茸益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竹玛拉姆。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勇、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邓禹、拉茸七林、拉茸尼玛、拉茸益西、竹玛拉姆(以下简称邓禹等五人)因诉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迪行初字第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禹等五人起诉称,其房屋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诺西村民小组,房屋项下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证。2015年5月,香格里拉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未发布征地公告、未经其同意签名、未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抢占其宅基地。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州政府提交了《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2015年8月27日,其收到香格里拉市信访局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其认为州政府把应该自己处理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作为信访事件转交香格里拉市信访局处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州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其房屋及房屋项下宅基地及不履行查处违法强拆其房屋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州政府限期履行依法查处市政府违法征收其房屋及房屋项下宅基地及不履行查处违法强拆其房屋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015年8月20日,邓禹等五人就同一事实,以房屋赔偿决定、征收决定纠纷为由已起诉市政府,该案正在审理阶段,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且市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赔偿等事项并未确定。据此,邓禹等五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邓禹等五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邓禹等五人上诉称,其起诉请求事项为请求确认州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非审查市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一审法院以“邓禹等五人就同一事实,以房屋赔偿决定、征收决定纠纷为由已起诉市政府”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系曲解了其诉讼请求事项。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所诉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起诉事实依据,以及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上诉人邓禹等五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也应符合上述法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邓禹等五人起诉请求确认州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强拆其房屋及房屋项下宅基地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州政府限期履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请求事项涉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内部行政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也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上诉人邓禹等五人起诉请求州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上诉人邓禹等五人如认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本案上诉人邓禹等五人针对市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已经向法院起诉。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对邓禹等五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邓禹等五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光喜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代理审判员 苏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