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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智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智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29号罪犯张智松,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8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智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