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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梁川、王国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川,王国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956号原告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西侧(汽车文化展示园)。法定代表人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川。被告王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川、王国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唐山市冀东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