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赵淑艳与张卫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艳,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艳被执行人张卫东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淑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赵淑艳与被执行人张卫东已经私下达成了协议,张卫东用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T07号楼6单元201室的房屋抵偿赵淑艳的购房款490000元,又补偿给赵淑艳现金115000元,合计605000元。至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赵淑艳自愿放弃了其他权利,并且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