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与郑州泰莱科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郑州泰莱科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师睿,路璐,邱实,田菁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9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委托代理人姚金东、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泰莱科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师睿,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路璐,女,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邱实,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田菁菁,女,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诉被告郑州泰莱科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师睿、路璐、邱实、田菁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62388.8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在原告担保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州泰莱科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师睿、路璐、邱实、田菁菁银行存款3062388.8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