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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尹红与曾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曾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489号原告尹红,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玉宇里38号7楼2号。被告曾崝。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与被告曾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红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贺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鸿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