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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满想与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满想,孙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780号原告高满想,农民。被告孙红艳,农民。原告高满想因与被告孙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俊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满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满想诉称,2013年8月份,被告因开店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款24363元,并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363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红艳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4年12月28日,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4363元的事实,经催要至今未偿还。被告孙红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视为被告对其举证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4363元,并且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欠条欠钱24363孙红艳欠高满想2014.12.28”。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下欠原告借款24363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由被告为其出具的凭据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案案件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高满想借款243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