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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苗东华与杨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东华,杨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苗东华。被执行人杨玉勇。申请执行人苗东华与被执行人杨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玉勇向苗东华支付房屋增值款36700元,支付苗东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5元,鉴定费11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玉勇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51元,由被执行人杨玉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