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苗东华与杨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东华,杨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苗东华。被执行人杨玉勇。申请执行人苗东华与被执行人杨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玉勇向苗东华支付房屋增值款36700元,支付苗东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5元,鉴定费11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玉勇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51元,由被执行人杨玉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