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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梁远新与谢建峰、谢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新,谢建峰,谢君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721号原告梁远新,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万钧、陈晓琳,分别系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谢建峰,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谢君惠,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奋发、张晓韵,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梁远新诉被告谢建峰、谢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建峰、谢君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远新撤回对被告谢建峰、谢君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53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敬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