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梁远新与谢建峰、谢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新,谢建峰,谢君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721号原告梁远新,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万钧、陈晓琳,分别系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谢建峰,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谢君惠,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奋发、张晓韵,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梁远新诉被告谢建峰、谢君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建峰、谢君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远新撤回对被告谢建峰、谢君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53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敬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