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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向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453号罪犯向某,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璧法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向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