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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斌与安徽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830号原告:何斌,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法定代表人:夏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与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斌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